******有限公司G330铜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横埠至陈瑶湖段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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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G330铜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横埠至陈瑶湖段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7-340722-04-01-212633)已收悉。本项目占地面积约20亩地,购置沥青拌合机、沥青存储设备、燃料存储设备、矿粉储存设备、燃料锅炉、管道、压力容器、抽水机具及其装载机等设备,并配套辅助设施,建设一座德基4000型拌合站,年生产沥青混凝土18万吨。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06万元。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管委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防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横埠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横埠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项目施工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严格控制粉尘排放。运营期项目滚筒烘干燃烧废气、滚筒烘干粉尘、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DA001);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8m高排气筒直排(DA002);沥青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DA003)。运营期项目导热油炉(属于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油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烘干滚筒主燃烧器(属于工业炉窑)产生的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由于烘干、筛分过程粉尘与燃烧器废气合并由一根排气筒排放,因此该排气筒颗粒物排放应从严执行不高于30㎎/m3的要求;其他废气(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中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建筑垃圾定点堆放,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运营期废导热油、废活性炭、隔油泥、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危废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应按照《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四)施工期安排好作业时间,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对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安装减振器件,并且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储罐区新建围堰(100m3)一个,确保事故状态下泄漏物全部得到截留或自流进入围堰,不排入外环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HJ1066-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严格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根据全省排污权交易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新改扩建设项目不涉及许可排放量核定要求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不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等技术规范,本项目的废气、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不涉及许可排放量核定要求,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不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经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核定,全厂废气污染物经治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总量为0.164t/a、SO2有组织排放总量为2.089t/a、NOx有组织排放总量为0.654t/a、VOCs有组织排放总量为0.038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按照《报告表》明确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若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员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N)
******委员会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