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铝(钢)管支架、100万套帐篷及相关户外休闲产品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12-340722-04-01-150414)已收悉。本项目占地面积约30.7817亩,依托厂区现有的车间一和车间二,并新建车间三、车间四、车间五(预留),建设2条塑料造粒生产线及20条塑料配件生产线、6条铝(钢)管支架生产线、6条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其中4条喷粉生产线、2条电泳生产线),并配套相应的环保、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万套帐篷及相关户外休闲产品生产能力,配套铝(钢)管支架加工2万t/a、塑料配件1000t/a、表面处理600万m2/a(工件前处理后其中138万m2/a需电泳、462万m2/a需喷粉)、5000t/a塑料粒子(其中1000t/a用于塑料配件生产,4000t/a外售)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79万元。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管委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防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枞阳县污水处理厂;浓水经污水管网直接排入枞阳县污水处理厂;表面处理废水、碱液喷淋废水、地坪冲洗水等生产废水单独分类收集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枞阳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枞阳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二)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项目施工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严格控制粉尘排放。运营期熔融挤出、注塑产生的VOCs经“密闭负压+集气罩+冷却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除锈产生的硫酸雾、HCl“集气罩+碱液喷淋塔” 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喷粉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负压+冷却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3)排放。固化产生的废气(含天然气燃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VOCs、SO2、NOx、颗粒物)经“密闭负压+冷却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4)排放。电泳产生的VOCs经“密闭负压+集气罩+冷却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5);电泳烘干产生的废气(含天然气燃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VOCs、SO2、NOx、颗粒物)经“密闭负压+冷却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6)排放。除锈产生的硫酸雾、HCl,喷塑粉尘,固化、电泳、电泳烘干产生的VO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固化和电泳烘干等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熔融挤出、注塑产生的VO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建筑垃圾定点堆放,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运营期废槽渣、废机油、废化学品包装袋/包装桶、废活性炭、气浮渣、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危废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挤出边角料、切粒边角料、注塑边角料等废塑料边角料,锯切边角料、钻孔边角料等废金属边角料,以及废焊头、废布料、废过滤膜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收集尘回用;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应按照《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四)施工期安排好作业时间,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对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安装减振器件,并且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厂区设置一个320m3应急事故水池确保事故状态下事故废水全部自流进入应急事故水池,不排入外环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与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业》(HJ127-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严格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根据全省排污权交易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新改扩建设项目涉及许可排放量核定要求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等技术规范,经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核定,全厂废气污染物经治理后,有组织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0.277t/a,氮氧化物0.595t/a,二氧化硫0.171t/a,VOCs0.926t/a。项目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排污许可排放量要求,需按规定程序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项目颗粒物和VOCs******有限公司有机废气治理技改工程项目中置换。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按照《报告书》明确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若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员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P8KCN70)
******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