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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博泰铝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光伏铝材组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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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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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光伏铝材组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意见的函

******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光伏铝材组件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项目代码2207-340722-04-01-994438收悉。本项目位于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新楼园区,一期建设生产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食堂等总建筑面积约17274平方米,拟购置挤压设备6()喷塑线2条及相关配套设施一期年产喷塑铝材2.5万吨。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管委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防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枞阳县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自建的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pH+混凝+絮凝+沉淀”处理达标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枞阳县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执行枞阳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枞阳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二)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项目施工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严格控制粉尘排放。运营期挤压时效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自带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1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自带袋式除尘器+117m排气筒(DA002)排放;粉末喷涂废气通过密闭喷粉房微负压收集+袋式除尘器+17m排气筒(DA003)排放;水分烘干废气通过117m排气筒(DA004)排放;粉末固化废气通过密闭烘道+两级活性炭+17m排气筒(DA004)排放;模具氮化氨气燃烧废气经自带的燃烧机燃烧后通过117m排气筒(DA005)排放。运营期铝棒加热炉、时效炉、高温烘道及低温流平烘箱配套的干燥炉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的相关限值要求;运营期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模具氮化排放的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建筑垃圾定点堆放,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运营期脱脂槽渣、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产生浮渣污泥、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危废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挤压锯切边角料、不合格产品、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应按照《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

(四)施工期安排好作业时间,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对风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安装减振器件,并且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H1121-2020和《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严格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根据全省排污权交易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新改扩建设项目涉及许可排放量核定要求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等技术规范,经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核定,全厂废气经治理后,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颗粒物1.047 t/a,二氧化硫0.193t/a氮氧化物0.451t/aVOCs0.405t/a。由于项目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排污许可排放量要求,暂不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根据原铜陵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铜环(2013)242)“第五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年以下,不核定总量指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需核定总量指标。项目新增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总量指标1.047t/a******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包装纸生产线关停项目中置换,VOCs有组织排放总量指标 0.405t/a,由枞阳县安阳竹木制品厂PVC洁具生产线关停项目中置换。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按照《报告表》明确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若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员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N2GG418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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