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的基础上,现就全面建立我省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资格条件和认定办法,规定困难类型和范围。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坚持适度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一经调整确定,应以市政府名义及时向社会公布。
******居民消费指数等因素,制订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指导标准。对突发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要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能够保障救助对象渡过暂时困难期;对突发的医疗、教育、住房等困难,救助标准要同当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标准相衔接,能够帮助救助对象缓解紧急困难。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的程序
******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受理。
******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受理。
(二)审核审批。
************************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的方式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予以救助。用于临时救助的实物、服务等,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
五、临时救助的保障
******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强化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大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快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资金。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财政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人数、救助标准、救助支出等因素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对未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预算或预算不足的市、县,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要通过约谈、绩效考核等方式督促其限期落实。
******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